中華戲劇學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中華戲劇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 本會以研究中外戲劇,推展國內戲劇活動及促進國內外戲劇交流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(並得報經主管機關准設辦事處)
第六條 本會業務如左:
(一) 從事中外戲劇之研究、翻譯及介紹。
(二) 加強國內外戲劇團體及學術、教育機構間之合作;並促進戲劇文化及學術研究。
(三) 籌辦戲劇演出、學術會議、講座、訓練、競賽等活動。
(四) 選派或推薦代表參加國內、外戲劇活動。
(五) 凡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,如建立劇場、資料中心;出版及發行文字與視 聽資料,並得購置必要之設備。
(六)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事項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五種:
一、個人會員:
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願意加入本會,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經會員兩人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提經理監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得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。
(一) 曾在或現在大專院校教授戲劇課程者;
(二) 獲有國內外校戲劇碩士以上學位者;
(三) 曾發表戲劇研究之專名著作,經審核通過者。
二、團體會員:
從事戲劇活動及研究發展之團體與機構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提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。
三、 準會員:
大專學生對戲劇有興趣者,經本會人員二人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提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得為準會員。未滿二十歲者,得徵求家長之同意。
四、贊助會員:
熱心贊助本會工作之人士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。
五、榮譽會員:
凡對本會會務有重大貢獻或在戲劇有卓越成就者,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。
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,為出會:
(一)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(二) 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。
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下列權利:
(一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準會員、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本款之權利。
(二) 對本會議案及工作有建議、討論、研究及批評之權利。
(三) 利用本會資料及出版物之優先權。
(四) 參加本會所舉辦或贊助之各種學術活動之優先權。
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:
(一) 遵守本會會章及執行本會決議。
(二) 宣傳及貫徹本會宗旨。
(三) 繳交會費。
(四) 未繳交年費達二年者列為「失聯會員」,自行補交當屆年費後,會員資格自動回復。
本條第一、二條之規定,不適用於準會員、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最高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之職權如下:
(一) 訂定與修定本會章程。
(二)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。
(三) 審議理監事之會務報告。
(四)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、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(五)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。
(六)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(七)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(八)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(九)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(其中包括常務理事三人)、監事三人(其中包括常務監事一人)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(二)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與核准會員入會。
(三)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(四)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(五)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(六) 處理會務。
(七) 聘免工作人員。
(八)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(九)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為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 監察會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。
(二)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(三) 核定年度決算。
(四)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(五)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(六) 處理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常務監事之職權為執行監事會決議,辦理監事會之日常事務,召開監事會議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(但書:本會理事選舉,每屆連任及新選出之理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)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(一)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資格者)。
(二)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(三)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(四)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約時亦同,秉承理事長之命令處理各項會務活動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名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九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(一) 章程之制定與修訂。
(二)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(三)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(四) 財產之處分。
(五) 團體之解散。
(六)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(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)
第三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入會費:個人會員入會費一千元,團體會員入會費五千元,準會員入會費五百元。
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常年會費一千元,團體會員常年會費五千元,準會員常年會費五百元。
(三) 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捐款。
(四) 委託受益。
(五) 資金及其孳息。
(六) 政府與社團之補助,自由樂捐及籌募所得。
(七) 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撤銷或解散後,所有剩餘財產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企業或個人所有,應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定時亦同。